上海吸烟情况《上海市公共场所掌控吸烟者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2014.3.3号,上海公布上海市公共场所控烟状况,目前,上海市一并孔鲜艳、条列修改,列为今后五年法律以备项目,有可能考虑到室内全面吸烟。室外吸烟《上海市公共场所掌控吸烟者条例》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增加烟草烟雾的危害,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建构较好的公共场所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融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掌控吸烟者工作(以下全称控烟工作)限于本条例。
前款所称之为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令在本条例规定的吸烟场所吸烟者。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施“限定版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公众参予”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身体健康增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的组织和协商,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的组织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身体健康增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于同级公共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和港口、商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涉及规定,作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身体健康增进委员会应该的组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强化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该定期积极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应该积极开展吸烟者和被动吸烟者危害身体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禁令吸烟者: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座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国家机关获取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八)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九)商场、餐馆等商业营业场所; (十)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一)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二)网吧等互联网网际网路服务营业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界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禁令吸烟者: (一)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 (二)经营场所用于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 (三)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旅馆应该设置专门的非吸烟者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者室外,室内区域禁令吸烟者。第八条公共场所划界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该不具备较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显著的标识和吸烟者危害身体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第九条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令吸烟者。
第十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禁令吸烟者区域,并作好涉及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举行大型活动等的必须,临时设置禁令吸烟者场所的范围。
第十二条禁令吸烟者场所所在单位应该遵守下列职责: (一)创建吸烟管理制度,作好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令吸烟者区域的显眼方位设置统一的禁令吸烟者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在禁令吸烟者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者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令吸烟者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吸烟者或者劝说其离开了该场所。第十三条任何个人可以拒绝吸烟者暂停在禁令吸烟者场所内吸烟者;拒绝禁令吸烟者场所所在单位遵守禁令吸烟者职责,并可以对不遵守吸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管部门检举。第十四条市和区、县身体健康增进委员会应该的组织有关部门,强化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市身体健康增进委员会应该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第十五条公共卫生行政部门应该的组织积极开展对吸烟者不道德的介入工作,成立咨询热线,积极开展控烟咨询服务。医疗机构应该为吸烟者获取戒烟指导和协助。
第十六条希望志愿者的组织、其他社会的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予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获取反对。第十七条控烟工作应该作为本市文明单位评选的内容之一。第十八条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人员按照以下规定实行: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展开监督执法人员; (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管理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旅馆的控烟工作展开监督执法人员; (三)分担机场、铁路执法人员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展开监督执法人员;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展开监督执法人员; (五)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对网吧等互联网网际网路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展开监督执法人员; (六)房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展开监督执法人员; (七)公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展开监督执法人员。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该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不道德介入、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烟工作所须要经费不予确保。第二十条禁令吸烟者场所所在单位违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判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个人在禁令吸烟者场所吸烟者且不听得劝说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修正,并判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在禁令吸烟者场所内吸烟者,不听得劝说且妨碍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继续执行职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不予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人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室内吸烟 2014.3.3号,上海公布上海市公共场所控烟状况,目前,上海市一并孔鲜艳、条列修改,列为今后五年法律以备项目,有可能考虑到室内全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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